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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985B/2024-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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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1-29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2-03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单位):

《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市委常委会第106次会议、十八届市政府第65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29


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筹集资金以及国家政策性贷款,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项目储备和计划的编制、下达和执行情况管理,负责组织中省预算内等资金申报,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定期将工程变更等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资金筹集、资金拨付,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审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管理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审核、监督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评价,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等。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有计划地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并可直接对有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延伸审计调查等。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公路水运、水利、农业、地灾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深做细前期工作,依法组织项目实施,严格项目投资控制,保证项目质量和安全,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第七条    加强南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网监平台应用和管理,400万元以上招标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和100万元以上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纳入平台监管。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录入和更新项目数据信息,并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未纳入平台监管的项目,原则上财政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简化、合并: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

(二)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无需办理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的,自规部门应出具说明)、节能审查;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招标核准意见);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批复、备案)、预算控制价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占用林地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五)招标投标;

(六)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

(八)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资产移交。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通过在线平台归集,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审批部门审批。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建设项目等应按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项目业主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并结合审查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批复。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二)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业主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办理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前置手续后报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结合审查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同步核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标意见。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项目需求分析与产出方案、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项目建设方案(包括是否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程总承包等模式)、项目运营方案、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项目影响效果分析、项目风险管控方案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提出研究结论及建议。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前置手续。

(三)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实施方式和投资估算等内容,项目业主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核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结合审查意见,审批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批复。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审批部门函告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投资概算评审,财政部门将评审结果函复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收到行业技术审查意见、评审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后按程序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批复。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上级有关文件下达的项目和本级党委政府明确建设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的内容,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四)对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审批立项申请,报送立项申请时应附设计概算书;

(五)对总投资20万元以下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已明确资金来源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办理立项审批;

(六)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审查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七)国家和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在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行业专家开展评估。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规模。投资概算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期内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含增加资金解决方案),组织参建单位会同财政、发改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专家组进行实地查验,由专家组对调整方案进行评审后,按下列程序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原审批部门再按照规定程序调整。

(一)累计调整概算1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二)累计调整概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累计调整概算500万元以上或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调整概算申请文件;

(二)《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概算现场查验表》(附件1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若有);

(四)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若有);

(五)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六)原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文件;

(七)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八)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项目业主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实施,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或调整建设内容及规模。确需变更建设地点、调整建设内容及规模、变更项目业主单位的,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可向审批部门申请1次延期,且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和资金投向、各类规划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等,开展项目谋划储备,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未入库和未列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每年9月上旬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拟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清单,包括下列内容:

(一)续建项目重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累计完成投资、年度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二)新开工项目重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建设内容及规模、年度建设任务、年度投资计划、开工时间、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三)拟立项开展前期工作项目重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拟开展前期工作事项、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四)拟实施项目应报送项目单行材料,重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规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方式、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优先保障续建项目、社会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重点支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等项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审定,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项目业主单位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规划,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清单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并附拟实施项目的立项批复、环评批复、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施工许可等前期要件;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拟实施项目清单进行初步会审,结合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度和资金、土地等要素保障以及项目建设轻重缓急等情况,统筹编制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编制形成本级年度计划(送审稿),按程序提交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四)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别对资金来源和是否符合规划及产业政策进行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纳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中,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4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严控债务风险。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和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影响较大的社会事业项目或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决策应主动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并充分征求市政协意见。


第四章项目采购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且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依法必须招标。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三十一条    达到必须招标数额标准,且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按下列情形进行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工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外的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组织采购,1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

(二)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3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3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自行选择或登记选定招标代理机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愿通过比选平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标项目应至少在我省指定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按规定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公示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招标投标信息,必须确保内容一致。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使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采用暗标盲评模式。项目有特殊要求不宜采用暗标盲评模式的,应征求项目监督部门意见。暗标盲评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督促指导。符合《四川省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招标人应当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三十五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事中事后全过程共同监管,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核的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上网公示。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抽取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单个标段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在两个以上片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三十七条   开标评标现场监督遵循发改部门指导和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的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实施现场监督,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实施现场监督。当项目业主单位是行政监督部门时,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实施开标评标现场监督。

第三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南充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经我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不得将一般性工程项目确定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施工。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含第三方机构、相关领域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校核,对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和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发现异常情形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经核查认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由招标人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转送省发展改革委通知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启动复核。复核范围限于所申请事项,招标文件主观类评审事项不应复核。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通过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合同。

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合同中载明关于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结算不实以及送审价审减率超过8%等情形的制裁措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压证施工制度。项目开工前,中标单位应当将投标文件承诺的有关人员证件交项目业主单位代管至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予以退还。

第四十三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标单位可以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二甲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项目业主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转换注册,变更服务单位的;

(六)因辞职、开除等解除劳动合同或因退休、死亡等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确需更换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后,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批准。需要更换其他人员的,应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后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更换后的人员必须是中标单位的人员,其资质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所要求的资格和条件。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派驻管理人员;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

(三)发现施工、监理单位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时,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报告。中标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一律视为转包;

(四)监督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使用情况,发现其流向不正常时,立即停止支付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督促检查工程节点施工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及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外部因素;

(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彻底整改或限期清场,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购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对于金额较大、专业性强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确需聘请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的选择确定、费用计算、监督管理以及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关于监理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拟停建、缓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后,立即中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环评、水保、社会稳定评价等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履行,及时锁定已完成合同内容,及时办理合同价款结算。


第六章投资控制与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专项支出项目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市财政局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应根据批复的概算、设计施工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有关取费等文件对项目业主单位送审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经评审的金额作为项目预算控制的依据,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项目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可以由项目业主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对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立项或采购项目未纳入预算的,不得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第四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合理性、准确性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和到位情况;

(三)政府采购情况;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索赔情况;

(五)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

(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四十九条    工程预算材料设备的价格一般参照同期同类信息价或市场价执行,对于没有信息价或信息价弹性范围较大的材料设备,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项目预算前进行市场调查询价,每种材料或设备询价商家不得少于3家,并形成询价报告。

项目业主单位也可委托预算编制单位代为询价并提供询价依据,但询价结果必须由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确认。

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对所询价格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询价结果作为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该项目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并按照《阆中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审计。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并实施审计,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应当核实项目有关批复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会议纪要、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预算批复文件、项外工程签证计量单、经三方签署的竣工图、安全文明施工评价表、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变更审批文件(审批表)、追加投资批复文件(限超预算项目)、工程变更计量核查意见书、变更工程增减工程量计算书、变更工程预算书、特殊材料价格证明文件、工程所在地材料运输距离证明文件等。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强化对工程投资的控制,杜绝高估冒算,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竣工结(决)算时,送审价审减率8%以下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审减率8%以上的,按《阆中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按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对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五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进度款拨付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资金拨付审核,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税款并提供完税凭证,严禁白条预支工程款。

第五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工程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其中园林、绿化工程不超过60%,并在合同中载明。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业主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且符合合同约定时清算。

工程结算审计或审核完成前,勘察、设计、造价咨询费用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监理费用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

第五十五条    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十六条    中央及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业主单位自筹配套资金,按下列方式支付:

(一)所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性资金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非预算管理单位、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的财政资金和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融资资金,实行经市财政局确认的资金支付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

(二)监理单位审核;

(三)项目业主单位审核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复核

(四)市财政局审查拨付。

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项目立项文件、施工设计图、财政预算文件、招标文件、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根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现场资料等依据,对实际完成工程量及相应工程进度款使用情况进行现场重点抽查、审查审核。

第五十八条    工程变更增加工程款的,其资金拨付比例按原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拨付比例执行,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工程变更方案按本办法规定已经审批;

(二)变更工程追加投资必须具有相应的变更评审文件。

第五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补助资金标准和额度,在拨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前,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核查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


第七章   工程变更

第六十条    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合同工程某单一事项(工作内容)的增加、减少、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项、漏项等,从而引起项目投资的增减变化。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一般情形不得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变更要求,并坚持分级审批,先批后变。国、省及南充市批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利于完善功能、提高质量,杜绝随意变更现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工程变更: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设计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其他建设标准发生调整的;

(二)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施工方案改变的;

(三)工程存在勘察或设计缺陷,项目业主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且已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的;

(四)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且已厘清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后需要整改的;

(五)工程建设方案已按程序进行调整的

第六十三条   未经批复自行实施的工程变更,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予计量。

对于涉及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工程变更,可以先行实施。项目业主单位应保存清晰完整的影像资料备查,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工程变更。

第六十四条    同一合同事项的工程变更原则上应一次申报。项目业主单位应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项目施工进场后3个月内,原则上不得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拟增加金额(不与减少金额品迭)累计不得超过合同价10%,且总投资不得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拟增加金额超过合同价10%或总投资超过投资概算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工程变更审批部门应就工程变更的事实依据、必要性、合理性和工程变更的限额进行审批,审批意见须经单位经办人和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变更审批权限如下:

(一)拟增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程变更,按工程类别由住建、交运、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等规定审批,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二)拟增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较大工程变更,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现场踏勘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

(三)拟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变更,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现场踏勘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六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提出变更申请。由项目业主单位召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实地踏勘施工现场并充分论证工程变更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形成同意工程变更的书面意见。

一般工程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2),按程序审批后直接办理结算。

较大和重大工程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工程变更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及累次变更情况,本次变更内容、原因及依据,是否存在超概算、超合同价10%、超工期等情况,引起变更的责任追究情况,变更内容尚未实施承诺);

2.《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3);

3.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及造价人员执业章的工程变更汇总表、增减对比表、工程变更清单明细表和新增工程细目单价分析表;

4.立项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等);

5.中标通知书;

6.施工合同。

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工程变更情形的,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单位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工程变更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不符合工程变更情形的;

2.拟增加金额累计超过合同价10%或总投资超过投资概算的;

3.未经审批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情形除外)。

(二)组织现场踏勘。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在收到工程变更申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集中审查专家库抽取3名及以上相关行业专家,联合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全面分析论证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由专家组在现场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三)监管部门审核。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专家组意见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并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同意变更的,在《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中签署同意变更的意见;不同意变更的,签署不同意变更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市委、市政府审定。拟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重大工程变更,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附《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拟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变更,在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五)报送财政评审。工程变更拟增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按程序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市财政局根据变更事由、方案论证、程序、价款、实施等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未经财评的工程变更,不得纳入结算。拟增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按程序批准后在不突破建安工程预算的前提下,由项目业主单位直接办理结算。

第六十七条   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减在无显著不平衡报价情况时的确定原则:

(一)工程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有同类的,按照中标清单同类价格执行;

(二)工程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有类似的,按照中标清单的类似价格执行;

(三)工程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既无同类也无类似的,按现行国家计价有关规定重新组价,按合同约定让浮比例进行调整;若合同无让浮比例时,按投标让浮比例同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随机评定分离方式要求的下浮比例;

(四)建设工程存在显著不平衡报价的原清单项目工程量偏差在15%以下时,综合单价报价不予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执行。

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显著不平衡报价是指发生变更的项目属清单同类或类似项目,且中标单位该清单项目报价高于预算水平10%而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显著不平衡报价。显著不平衡报价变更项目不予适用投标报价,按现行国家计价有关规定重新组价,按投标让浮比例进行调整。

第六十八条   新增工程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数额标准且能够独立实施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承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另行招标由原施工单位实施。

第六十九条   工程变更经批准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变更通知书实施工程变更。

第七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核查工程变更实施情况。涉及隐蔽工程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录制并保存清晰完整的影像资料,在核查时一并提供。


第八章   项目验收与移交

第七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按规定实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第七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按下列程序实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一)项目竣工并符合联合验收情形的,项目业主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申报限时联合验收。住建窗口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规划、土地、消防、人防、经信(公用服务)、景观照明、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等事项的专业验收部门(单位)进行审查。

(二)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住建窗口与项目业主单位确定现场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专业验收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地点到达验收现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项目的总体或部分同步并行开展现场踏勘、现场查验,并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问询、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测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等工作。

(三)对于验收合格的专业(专项)工程与设施,专业验收部门(单位)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意见、出具法定许可文件或验收合格证明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反馈等工作。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并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项目业主单位予以配合。

第七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送审,并及时收集、整理、编目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根据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进行归档。档案内容应真实反映项目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七十六条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   因勘察不准或设计不完整、深度不够导致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1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此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上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此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勘察或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的,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九条    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预算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失误,因工程量和定额套用原因导致预算价款偏差3%以上5%以下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减半支付咨询费用的建议;因工程量和定额套用原因导致偏差5%以上的,不予支付咨询费用。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违规实施工程变更或违规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

第八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11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概算现场查验表

        2.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一般工程变更适用)

        3.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较大和重大工程变更适用)

        4.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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